在國際貿易中,貿易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階段和簽訂合同時,對貨物保險都要進行相應的磋商和規定,以明確保險是由賣方還是買方辦理。
一般來說,這主要取決于雙方交易的價格條件。在三種常見的國際貿易價格術語中,凡是用離岸價格(Free on Board,縮寫為FOB)和成本加運費價格(Cost and Freight,縮寫為CFR)成交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
凡是用到岸價格(Cost Insurance Freight,縮寫為CIF)成交的,則保險由賣方負責。因此,對于以CIF價格成交的進口貨物應要求貨主按規定投保國內航空運輸險。
按照我國的有關規定,我國對于空運進口貨物國內轉運保險的一般做法是∶
1.由有關保險公司與各外貿公司等單位分別簽訂海運、空運和郵運保險的預約保險合同。
在這些合同中規定,凡是從國外以FOB或CFR價格條件空運的進口貨物,均由保險總公司承保,保險責任直至國內最終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終止。
2.由于保險責任已包括國內轉運期間的風險在內,為使空運進口貨物及時轉運到目的地,避免進口單位重復支付保險費,航空承運人對于報關單上FOB或CIF價格條件下以空運形式進口的貨物,即可馬上辦理國內轉運手續,而無需再要求貨主或托運人再辦理國內轉運保險。
如果是由外運航空站承辦的國際進口貨物,交航空承運人轉運國內各城市的,凡屬FOB和CFR條款的貨物,由外運航空站在航空托運單上加蓋《進口貨物國內轉運保險章》,不再重新辦理國內保險手續。外運航空站對所蓋印章承擔法律責任。
3.如果發生貨物損失,由航空承運人給收貨人出具貨損記錄書,收貨人憑借此記錄向當地保險公司國外業務部辦理索賠,保險公司賠償后憑記錄向航空承運人追償,航空承運人根據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予以賠付。
4.保險責任范圍起訖期限是,自保險貨物送交航空承運人收訖并簽發航空貨運單時起開始生效,直到貨物運抵目的地,收貨人提取貨物并運抵其倉庫時終止。
但被保險貨物到達目的地的航空公司(或外運公司)倉庫保管期限的保險責任,以自航空承運人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書的當日午夜起算30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