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巴巴網獲悉,2017年11月6日,江蘇常熟檢驗檢疫局檢驗人員在對轄區內某鋰電池生產企業進行危險貨物包裝鑒定的過程中,發現兩起包裝不符合相關國際規章要求的情況。檢驗人員就鋰電池的的危險性以及對包裝及運輸標簽的要求向企業人員進行耐心細致的介紹,指導企業對出口產品進行相應整改。
檢驗檢疫危險貨物包裝檢驗人員介紹,最新的《國際海運危規》不僅增加了大包裝的運輸導則,對原有的部分內容也做了修訂,并重新設計相應的運輸標簽來更明顯的表明內裝鋰電池。而最新發布的《國際空運危規》更是對標簽、標記、說明文件、剩余電量等提出了更加細致的要求。
2017年7月發布的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法規中關于鋰電池有2個部分做出重要修訂:
(1)在2類~9類危險貨物中新增14個UN編號,其中在9類危險品中指定UN 3536為用于安裝在貨運裝置內的鋰離子或鋰金屬電池組。此類電池必須牢靠固定在貨物運輸裝置的內部結構中,無需在電池表面加貼運輸標志或標簽,但是需要加貼UN編號和兩側掛揭示牌。
(2)在《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刪除了5個、新增了5個和修訂了7個特殊規定。在特殊規定388中對含鋰電池、鈉電池等各類動力車輛和設備的UN編號做了明確規定:含鋰金屬電池、鋰離子電池、鈉電池等,以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驅動的混合動力車輛(UN3166)、鋰金屬電池、鋰離子電池、鈉電池等,以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驅動的純電動車輛(UN 3171)、裝在設備中的鋰金屬電池(UN 3091)和裝在設備中的鋰離子電池(UN 3481)。
隨著鋰電池應用領域愈加廣泛,將會有更多的鋰電池產品應用到動力電池、儲能電池和大型儲能系統等中,電池的體積和能量也越來越大,風險度增加。相關國際規則也會不斷進行調整和修改。企業及時、準確地了解各項規則和標準的變化,對于鋰電池產品的開發和出口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