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是國際貿易與航運中非常重要的單證,筆者在工作中發現無論是外貿人士、還是物流貨代/航運公司等業務人員對提單雖耳聞目睹卻不能詳,大部分對提單僅存表面認識,不熟悉和了解提單產生流轉等整個動態過程,以及不能準確理解提單記載事項背后隱藏的法律含義以致產生風險造成損失,本人主要從實務角度來介紹一些提單業務及法律知識,期望對相關人士有些幫助。
一、提單的作用
運輸領域:
(1)運輸合同的證明
(2)接收貨物的收據
(3)提取貨物的憑證
貿易領域:
(1)物權憑證,占有提單即占有貨物
(2)貿易合同連續轉讓的憑據
金融領域:
(1)信用證下,結匯的重要單證
(2)提單也可用于質押融資
二、提單繕制的依據
制作提單往往由信用證/貿易合同決定,例如某信用證條款要求提交如下提單:
FULL SET OF NOT LESS THAN TWO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MADE OUT TO ORDERAND ENDORSED TO OUR ORDER SHOWING XXX TRADING COMPANY AS NOTIFYING PARTY. SHORTFORM BILLS OF LADING ARE NOT ACCEPTABLE. DATED NOT LATER THAN THE LATEST DATEOF SHIPPMENT。全套不少于兩份的已裝船海運清潔提單,注明運費預付,空白抬頭,背書給開證行,并以XXX貿易公司作為通知人。簡式提單不接受。 提單裝船日期不能晚于最晚裝運日期。
三、提單內容及注意事項
海運提單式樣 (提單正面)
1.第1-3項須根據貿易合同/信用證要求填寫,第2項 如果填寫為特定公司名稱,即為記名提單。中國法下記名提單不可轉讓。
2. 第7-12項為貨物描述,提醒貨主一定要寫全貨物的重量、體積及件數;昂貴貨物要向承運人申報貨物價值并在提單上注明;否則在貨損下,承運人一般有權享受單位賠償責任限制(詳見《海商法》第56條),實際賠付金額與貨值可能相差甚遠。例如某品牌進口車價值為5萬美元,重量為2500公斤,單位責任限制下為5000SDR。按照2017年8月7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公布的1USD= 0.709SDR計算,那么承運人賠付的金額僅為7052美元!!!
3. 根據《海商法》第77條規定,提單記載事項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初步證據,是承運人與收貨人/提單持有人(提單流轉)之間的絕對證據。因此第7-12項也是承運人要特別需要核實的事項,如有不符或確實無法核實應當加批注,否則應按照提單記載承擔嚴格交貨責任(有權免責除外)。
4. 第13項 主要針對非承運人操作事項且承運人也無法核實的情況,批注“不知條款”,以起到免責作用,具體形式有:
SLAC-Shipper’s Load and Count(托運人裝箱、計數);
SLCAS-Shipper’s Load . Count and Seal(托運人裝箱、計數并加封);STC-Said to Contain(據稱內裝);SBS-Say by Shipper(據托運人稱);FCL-Full Container Load(整箱貨托運)
5.第16項 簽發日期應為實際裝船日期,該日期應當不晚于信用證要求的最晚發運期,否則造成信用證結匯不能。實踐做法為以保函換取倒簽提單。承運人應特別注意倒簽提單的后果,面臨著收貨人/提單持有人的欺詐索賠。
6.第17項,提單簽章問題,關系承運人識別問題(即貨方的索賠對象)
XXX as carrier √
XXX as agent for carrier XXX √
XXX as agent×
XXX as master ×(船長簽單,船舶在租約下,可能無法準確識別承運人)
XXX as agent for mast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