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巴巴小編整理,商業發票的填寫及審核要點:
商業發票模板
一、商業發票
商業發票是出口方向進口方開列發貨價目清單,是買賣雙方記賬的依據,也是進出口報關交稅的總說明。它是結匯單證中最重要的單據,能讓有關當事人了解一筆交易的全貌。
商業發票由出口企業自行擬制,無統一格式,但基本欄目大致相同,分首文、本文和結文三部分。首文部分包括發票名稱、號碼、出票日期地點、抬頭人、合同號、運輸線路等。本文部分包括貨物描述、單價、總金額、嘜頭等。結文部分包括有關貨物產地、包裝材料等各種證明句、發票制作人簽章等。
二、商業發票繕制的基本要點
1.出票人名稱與地址
一般而言,出票人即為出口公司。發票的出票人有兩種表示方法:一是發票的信頭直接顯示受益人名稱;二是由受益人在發票上進行簽署。
出票人名稱、地址等描述必須醒目、正確,注意一致性。如采用信用證方式收匯,出票人的名稱、地址等必須與信用證上受益人的名稱、地址等完全一致。同時要注意與其他單據上顯示的出口商的名稱地址的一致性。
2.發票名稱
發票名稱,即“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或“發票”(invoice)字樣。發票名稱必須與信用證規定的一致。如果信用證要求是“certified invoice”或“detailed invoice”,則發票的名稱也應這樣顯示。另外在發票的名稱中不能有“臨時發票(provisional invoice)”或“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等字樣出現。
3.發票抬頭人名稱與地址(Messrs)
發票上必須明確顯示發票抬頭人即付款人的名稱、地址,通常情況下抬頭人作成進口商,信用證方式下為開證申請人。當采用托收方式支付貨款時,應填寫合同買方的名稱與地址。
4.出票日期及出票的基礎信息
此欄包括發票號碼、合約號和發票的出票日期等。
發票號碼(Invoice NO.)由出口公司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自行編制。
發票日期(Invoice date)是發票的簽發日期。一般而言,商業發票是全套單據中出具最早的,其日期可以早于開證日期,但不得遲于信用證的議付有效期(Expiry date)。
當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必須標明該筆交易中的信用證號碼(L/C NO.)。若信用證沒有要求在發票上標明信用證號碼或采用其他支付方式時,信用證號碼一欄不填。
當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合同號碼(S/C NO.)應與信用證上列明的一致。若一筆交易涉及幾個合同時,全部合同號碼應在發票上表示出來。
5.運輸資料(Transport details)
填寫貨物實際的起運港(地)、目的港(地)以及運輸方式,如果貨物需經轉運,應把轉運港的名稱表示出來。運輸線路、起運地、目的地必須與其他單據上顯示的相一致,并且要打明具體的地名。
6.嘜頭及件號(Marks and number)
嘜頭是運輸標志,便于貨物的裝卸、運輸等工作。凡是來證有指定嘜頭的,必須逐字按照規定制嘜。如無指定,出口商可自行設計嘜頭,或用“no mark”或“N/M”來表示無嘜頭。嘜頭內容包括進口商名稱的縮寫、合同號(或發票號)、目的港、件號幾部分組成。如貨物運至目的港后還要轉運到內陸城市的,可在目的港下面加打IN TRANSIT To×××或IN TRANSIT字樣。
7.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貨物描述一般包括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單價、貿易術語、包裝等項目。信用證方式項下,商業發票中對貨物的描述應與信用證中的描述一致,當使用其他支付方式(如托收)時,貨物描述內容應與合同內容一致。在實際繕制時,允許有稍微差異。
?。?)信用證只規定了貨物的總稱,發票應照樣顯示外,還可加列詳細的貨名,但不得與總稱矛盾。
?。?)信用證未規定貨物的總稱,但列舉的貨名很詳細,則發票應照信用證規定列明。
8.貨物的包裝、件數和數量(Quantity)
此欄填寫實際裝運的包裝、件數和數量,并與其他單據相一致。凡“約”、“大概”、“大約”或類似的詞語,用于信用證數量時,應理解為交貨時數量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如果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是以重量(噸、磅)、長度(米、碼)、面積(平方米)或體積(立方米)等作為數量單位的,而不是按包裝單位或個數記數的,在信用證對貨物數量沒有不得增減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額未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允許貨物數量有5%的增減幅度。
9.單價(Unit price)
完整的單價由計價貨幣、計量單位、單位金額、價格術語四個部分組成。發票中顯示的單價和幣種必須與信用證的要求一致。凡“約”、“大概”、“大約”或類似的詞語,用于信用證金額時,應理解為有關金額可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10.總值(Amount)
一般情況下,發票的總值不應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最高金額,以免開證行拒絕支付。同時《UCP600》規定,開證行可以接受金額大于信用證允許金額的商業發票,其決定對有關各方均有約束力,只要該銀行對超過信用證允許金額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議付。若信用證總值前有“約”、“大概”、“大約”或類似的詞語,交貨時允許總值有10%的增減幅度。
11.聲明文句
信用證要求在發票上特別加注船名、原產地、進口許可證號碼等聲明文句時,發票上必須一一詳列。
12.關于“錯漏當查”(E & O.E)
“E & O.E”是“errors and omissions excepted”的簡稱。應該注意的是,當發票已經顯示了證明真實、正確等文句者,就不能出現“E & O.E”的字樣。
13.發票份數
發票提交的份數應與信用證規定的一致,如果信用證中沒有特殊要求,其中一份必須是正本。例如信用證要求“in duplicate”或“in two copies”時,所提供的發票中必須有一張是正本。
14.出單人簽名或蓋章
商業發票只能由信用證中規定的受益人出具。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用于對外收匯的商業發票不需要簽署(但用于報關、退稅等國內管理環節的發票,必須簽署)。當信用證要求“signed invoice”,這時發票就需要簽署;而要求“manually signed invoice”時,該發票必須是手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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