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底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即將要在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了,有大額跨境交易的貨代和外貿企業要注意了。
該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對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為:
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2.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3.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據報道,為了落實“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實際執行標準十分嚴格。一位外資銀行界人士透露,銀行內部規定若境內個人每月向境外轉帳額度超過1萬美元,需向銀行出示具體的消費證明,否則銀行可能會關閉個人帳戶,并將相關資訊匯報給國家外匯管理局。
企業的大額轉賬報告標準則是200萬人民幣,或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而個人購匯方面同樣受到限制,原本每人每年有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每天有1萬美元取現額度,額滿即止。
該辦法出臺后,每年的總額度不變,但每天只能換等額5萬人民幣的美元和其他外幣,按照當前匯率約為7100美元,超過這個額度就要申報。
在現金交易方面,企業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與個人一致。
新辦法的實施和銀行的嚴格執行,無論個人還是企業大額的跨境交易將會手續更為復雜,流程更為繁復,有相關需求的外貿和貨代企業需留意,提前做好應對,以免對交易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