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如實反映上海空港進口貨物物流信息,規范空運進口普貨艙單電子數據傳輸,2016年12月20日起,自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和虹橋國際機場進境的普貨,其艙單提運單號恢復初始狀態進行傳輸,取消原對艙單提運單超20位進行截位的處理規則。
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1.航空公司及其地面代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及相關公告要求的填制規范傳輸原始艙單電子數據。
2.企業在進行報關單申報時,報關單提運單欄不再受20位的截位限制,其必須與初始提運單號一致(此處的號是標識在運單的右上角,往下拉有取消截位實例)。如無法確認的,可到海關總署網頁中的“在線服務-艙單信息”(網址為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9406),通過艙單信息予以確認。
3.如遇問題,請及時聯系浦東機場海關和虹橋機場海關。
示例:
根據截位規則處理,向海關傳輸的艙單為55569132663_80007292,從2016年12月20日開始,取消截位規則后,則向海關傳輸的艙單為55569132663_GRZ80007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