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貿易公司向廣州海關下屬南沙海關申報進口某品牌手表。該單審結放行后不久,該企業收到了海關制發的一份《價格質疑通知書》。
企業最初收到《價格質疑通知書》時,比較疑惑,為什么審結放行了,還要進行價格質疑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相關規定,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時,或者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應當向企業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質疑通知書》。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收到《價格質疑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
該公司在接到《價格質疑通知書》后的第二天,便委托廣州市某報關服務有限公司向海關提交了企業報告、原廠商發票、付匯證明等材料。
海關為審查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可以行使下列職權進行價格核查:
▲ 查閱、復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結付匯憑證、單據、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系及交易活動的商業單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
▲ 向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及與其有資金往來或者有其他業務往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調查與進出口貨物價格有關的問題;
▲ 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或者提取貨樣進行檢驗或者化驗;
▲ 進入納稅義務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貨物和生產經營情況;
▲ 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賬戶查詢通知書》及有關海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可以查詢納稅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并且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 向稅務部門查詢了解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繳納國內稅情況。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材料,并能夠證明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或者證明成交價格未受買賣雙方特殊關系影響的,則海關接受其申報。海關在對該公司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核查之后,認為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進一步說明的;
▲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的;
▲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
暫無評論